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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暂无权限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暂无权限
发布时间:
2021-0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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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信息的公开主体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暂无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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