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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经济21条细则二十支持木材加工业(出口)发展办事指南

支持民营经济21条细则二十支持木材加工业(出口)发展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10-24 00:00来源: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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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二十

支持木材加工业(出口)发展实施细则

一、补助方式

对木材加工企业出口产品从伊春到出口装运港远途运输费用,补助标准为2,000元/20尺柜、4,000元/40尺柜,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纳税、手续齐全的木材加工型外贸企业。

(二)出口产品必须是由伊春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并直接从伊春运至出口装运港。企业出口数据的认定以海关数据为准。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2.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单;

5.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票(要求企业提供票据必须真实有效,票据复印清晰,票据内容与所申报内容相符);

6.财务报表;

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各县(市)、区商务、工信、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工作,确保材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对生产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的性质认定和注册、信用等信息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对企业出口业务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和缴税情况进行审核;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外购木材原料发票等票据进行审核。共同研究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贸易发展促进科,0458-387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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