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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15 00:00来源: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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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条件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二、养老机构登记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分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公益性养老机构又分公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一)公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到事业编制管理部门办理;

(二)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规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1.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证明;

(6)章程草案。

三、养老机构备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

(一)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_____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

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 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二)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_____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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