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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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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5 00:00来源: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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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西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关于伊春市环保局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伊环发【2013】8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环保厅黑环办[2013]187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嘉荫县、铁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县(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除本规定中明确由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告表类项目。 
(二)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农、林、牧、渔、地质勘查、煤炭、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轻工、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不含由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降低评价标准。审批项目要上报备案,并及时填报“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信息系统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在建设项目基表栏中)。 
根据以上原则制定了《伊春市环保局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二、《关于伊春市环保局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伊环发【2013】87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黑龙江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建筑施工噪声和夜间连续作业施工噪声审批 行政许可 西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行政许可 西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一)暂时停止运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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