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黑政发〔2014〕20号))一、《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黑政发〔2014〕20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及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9号(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9号 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或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 行政确认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2004年10月15日通过)第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办理案件时,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第十二条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由办案机构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如实、完整地提供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资料。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黑价联[2010]88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税收征管机关的委托,依法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纠纷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其他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2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6号)一、《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2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6号): ?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 三、《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投资[2006]1081号): ?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察。 |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 其他 | 西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