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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2 00:00来源:金林区审计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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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06年2月28日修正、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2日修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2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被审计单位(除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2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法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奖金的财务收支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第三款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06年2月28日修正、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2日修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5年10月27日通过)  (2006年2月28日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其他 西林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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