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专项行动部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5年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实施方案》(黑气联发〔2025〕2号)中关于强化烟花爆竹管控的相关要求,控制本地临时零售点数量,鼓励长期零售逐步取代临时零售,逐步降低烟花爆竹库存量”,结合我区实际,满足金林区广大居民群众购买需求和节日文化消费习惯,金林区增设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并减少6个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其中金山屯镇1家,西林镇1家。
一、增设原则
(一)尊重历史。充分考虑金林区的实际情况,在保留既有烟花爆竹店布局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点位,进一步完善。
(二)合理适度。严控经营网点数量与规模,避免过度集中,符合区域消费实际需要。
(三)安全科学。严格执行国家防火防爆标准,把控安全距离要求,配备必要应急措施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四)各林场所均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二、选址及要求
烟花爆竹店选址及店内条件应满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若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三、增设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和烟花爆竹零售点(临时摊点)调整一并考虑,遵循“总量控制,增1减3”原则,逐步实现以长期零售取代临时零售工作目标,降低烟花爆竹零售(摊)点总体数量,减少烟花爆竹库存量,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个人申报
(一)烟花爆竹店申请人应及时将《金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等申请资料装订成册报送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具体申报材料如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金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长期零售店执行“先照后证”,即必须先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经营烟花爆竹的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零售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或不动产等经营场所地址证明(拒绝危房);
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省厅统一考试发的可以扫码的证书),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可以是培训机构证明);
5.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发证1个月内后补);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收材料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八条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情况的发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金林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程龙
电 话:15645875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