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预审”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区保密办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最终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它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区保密办依法对行政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不同行政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区保密办审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