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 2026-06-08 15:48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赛恒节能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董兴好(张忠相、张家宝)投诉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金人社监理字〔2026〕第1号)文书,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决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查处董兴好(张忠相、张家宝)投诉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202641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金人社监令字〔20262号),截至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行政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应当改正未改正,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董兴好劳动报酬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支付至其银行账户中(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董兴好,账号:6227000785060263638,开户行信息:建行大连普兰店支行),并将支付证明材料交回我局。                                              

2.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张忠相劳动报酬壹万玖仟捌佰元整(小写:19,800.00元)支付至其银行账户中(银行:招商银行,户名:张忠相,账号:6214830664226379,开户行信息:招商银行金州支行),并将支付证明材料交回我局。

3.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张家宝劳动报酬壹万肆仟元整(小写:14,000.00元)支付至其银行账户中(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张家宝,账号:6222023400026550797,开户行信息:大连青泥洼支行),并将支付证明材料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收本决定书。逾期未签收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61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