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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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董兴好(张忠相、张家宝)投诉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人社监罚字〔2026〕第3号)文书,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决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案由: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查处董兴好(张忠相、张家宝)投诉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于2026年4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金人社监令字〔2026〕2号),截至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8,00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收本决定书。逾期未签收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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