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公告送达
赛恒节能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董兴好(张忠相、张家宝)投诉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金人社监告字〔2026〕第3号)文书,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告知书,公告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6年4月12日对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金人社监令字〔2026〕第2号),责令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并报送书面材料,截至2026年4月20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报送的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1.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支付董兴好(张忠相、张家宝)劳动报酬5.88万元(其中:支付董兴好25,000.00元,支付张忠相19,800.00元,支付张家宝1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花园街1号政府附属楼 邮编:153026
联系人:郑野、魏颖坤 电话:0458-3738963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收本告知书。逾期未签收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3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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