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金 人社监催字〔2026〕第1号
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催告人):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人社监罚字〔2025〕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金人社监理字〔2025〕第3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 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将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小写:52,0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整(小写:51,999.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叁仟玖佰玖拾玖元整(小写:103,999.00元)缴纳至我局,户名: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090902200920005817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金山屯支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花园街1号。同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叁佰壹拾壹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整(小写:3,116,245.00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伊春市分行西林支行营业部,户名:伊春市西林区就业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账号:23001677251050501726。并将缴纳罚款回执及农民工工资存款回执材料一并提交我局。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员:郑野、魏颖坤 联系电话:0458-3738963
联系地址: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花园街1号
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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