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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 2025-06-23 09:1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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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监理字2025〕第3

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承建的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建龙·金河嘉园(河东新区棚改)项目第三标段建设工程项目,因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启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116,245.00元,应补缴未补缴。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下达《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书》,告知你单位将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3,116,245.00存入伊春市西林区就业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截至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我局于2025年4月20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金人社监令字〔2025〕第5号),截至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应当改正未改正,依法责令改正”的规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9号)《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启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确定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补缴工资保障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二十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应当改正未改正,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16,245.00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伊春市分行西林支行营业部账户:伊春市西林区就业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账号:23001677251050501726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伊春市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16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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